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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X诉饶XX、平安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

作者:王琼玮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9-08-26 16:12 浏览量:317

简要案情:

2018年3月29日,饶XX驾驶苏XX轿车沿立新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立新南街33号处时,遇陈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环镇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,辆车相撞,陈X受伤,发生交通事故。经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北大队认定饶XX负事故全部责任,陈X不承担事故责任。

经查,苏XX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辆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,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责任期内。

对于原告损失,二被告未作出合理赔偿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特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:1、二被告支付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180414.75元。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
案件结果:

经双方协商,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陈X152861元,被告饶X于2019年4月30日前赔付陈X1700元。案件受理费1264元,减半收取632元,由原告陈X承担。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,双方再无牵涉。



律师建议:

交通事故致残,走人损赔偿,可以要求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的项目包括:1、医疗费(据实结算)。2、营养费(江苏标准:12元/天)。3、伙食补助费(江苏标准:50元/天)。4、残疾赔偿金(据实计算)。5、被扶养人生活费(据实计算)。6、精神抚慰金(江苏标准:5000元)。7、鉴定费(据实结算)。8、误工费(据实计算)。9、护理费(江苏标准:60元/天)。10、交通费(江苏标准:1000元)。在实际的操作中,保险公司会以尽快付款为由要求当事人酌情扣减,当事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答应保险公司的要求。此外,10%的医保外用药(医疗费的10%)以及鉴定费用需要由肇事司机本人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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